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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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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

一、民事抗诉制度概述

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的民事制度。在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的地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力,但法官队伍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审判权力受到其他因素干涉时会造成一些错误判决出现。而审判机关又不能实现自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抗诉制度,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其特点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贯彻了我国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司法理念,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抗诉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都可以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抗诉的启动程序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检察院对是否抗诉作出决定之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

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权利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提起抗诉或移交其他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提起抗诉。 3、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转办的

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之后,或者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转交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力,落实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抗诉申请之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进行抗诉立案,然后组织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发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具体包括以下8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包括以下6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具体包括下列4种情形: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抗诉立案之后,通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

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抗诉的其他问题

(一)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的程序问题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有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8中清醒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审理。

(二)抗诉无法定时限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只规定是事后监督,却没有期限上的约束,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就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抗诉不受民事裁判生效时间的限制。

(三)对生效调解书的抗诉条件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七、结语

民事抗诉制度是民事主体实施公力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了解民事抗诉制度、正确运用民事抗诉制度,对预防、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案,最大程度的实行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体系还不太完善,特别是对错误判决、裁定的涉案人员的惩罚方面依旧是立法空白。民事抗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必然要触及的一个重点课题,相信在法治建设的推进之下,民事抗诉制度逐渐走向快速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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