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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27 20:49:0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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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18.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19.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 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20.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 (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

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21.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22.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

答: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23.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24.某甲于2002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3月15日其遗产被其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4年4月1日死亡,没有遗嘱。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 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日至4月1日间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答:(1)原妻子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的子女按法定继承;

(2)《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甲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2002年3月1日起自然解除,既然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则甲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所赚的6万元只能由其子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25.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发现,学校因此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一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都给李某注册。但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随经教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人认为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26.朱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县人大任命为教育局长。2009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朱某对县人大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答:(1)a,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关系。因为,县教育局为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2)不能;因为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的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27.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认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关系紧张,,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说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和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某来到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份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某的起诉。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案中,丙某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某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案件本身对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8.王某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某之弟王二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两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 问:如何确认本案中参加人的诉讼的地位?

答:本案中,王某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二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是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和违约金,因此,王某为原告,刘某为被告。在诉讼中,王二对王某、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两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独立请求权的系三人。在王二参加之诉讼中,王二是原告,王某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9.退休的2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挤被人挤到摔伤。因此,住院治疗花费了3000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 问:法院是否受理刘某的起诉?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的伤害,无法确定被告,故法院无法受理。

30.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

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因为犯罪是由甲谋划且具体组织实施的,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主要是准备作案工具、查看地形;丙在威胁的情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属于协从犯。

31.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 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

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32.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答:岳某夫妇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儿子不构成共犯,因为其儿子才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共犯则要求成立共犯的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3.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李某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张某立下了字据,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34.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问:(1)应如何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 答:(1)3万元由其余三个儿子各自继承7500元,剩下7500元由乙的妻子和儿子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2)若乙某先死亡,则乙的妻子不继承,儿子代位继承7500元

35.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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