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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赔偿损失因素考量的合理性问题
作者:刘璇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3期
摘 要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实践中这种影响存在局限性,本文对此分析,提出量刑时规范适用赔偿损失情节的设想,以期促进该情节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 量刑 赔偿损失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赔偿损失作为量刑情节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立法是将赔偿损失归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赔偿损失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产生影响,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 1.1合理性
(1)赔偿损失影响量刑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权益。有的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因为受到严厉的处罚而不愿意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赔偿落实困难,这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赔偿损失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谅解,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赔偿损失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影响量刑,而量刑情节适用的本质是根据情节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对刑事责任大小作出修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作了赔偿,被害人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对双方矛盾具有很好的平复作用,也有利于受损社会秩序的恢复,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赔偿损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社会的表现,表明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认为其有回归社会的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1.2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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