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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三无病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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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病人收治管理制度

“三无”病人是指:无身份(姓名和居住地)、无家属或单位、无经济来源的病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流落街头的盲流、乞丐、智障病人、精神病人等;二是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的突发急症的病人;三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病人)。“三无”病人的存在是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解决好“三无”病人的医疗求助问题是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能,此类病人多数为病情严重,需立即进行救治。“三无”病人应当得到及时救治。首先,生命体现着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权利。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生命健康权是法律上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受到我国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三无”病人同样享有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其生命健康权也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医疗机构具有诊疗“三无”病人的义务。医疗服务事关大众健康和病人生命健康利益,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病人就诊。“三无”病人来医院时,大多伤情、病情严重,在病人病情危急的情况下, 医院有无条件优先抢救病人生命的义务。 第三,医院抢救“三无”病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在病人病情危重的情况下,病人享有强制医院缔约的权利,对限于

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转诊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诊。如果医院拒绝对“三无”病人进行救治或延迟救治造成病人的死亡和人身伤害,那么医院的不作为的行为既违背其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也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现就医院“三无”病人救治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 “三无”患者多数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无法定监护人、无经济来源、无家可归的人,或无能力解决自己的医疗及食宿费用、无亲友供养、又无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等。

2.医院要无条件接受“三无”患者,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三无”病人,并给予适当诊治,保障“三无”患者的基本人权和基本医疗。

3.“三无”患者来院后,确需住院治疗的要报告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由医务科人员或医院总值班签字后办理住院手续,收治原则上实行专科收治,科室主任、护士长要配合院方做好“三无”患者的收治和管理工作,医疗费用由医院暂时承担。

4.加强“三无”患者生活护理,对于不能生活自理的患者,由院方出资,护理部配合雇佣护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

5.有的“三无”患者病情危重,需要立即进行有创操作、检查、手术等需要病人和家属签字的,夜班及节假日由医院总值班代签、正常上班时间由医务科人员代签,采用先抢救治疗后结算的方式。

6.在医务人员对“三无病人”积极实行救治的同时,医务科会同保卫科调查了解病员的基本信息,如身份、通讯联系、家庭住址、肇事车主及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基本病情等,并将基本信息向有关部门(公安、交警、民政部门)报告,寻求有关部门的法律、经济援助及善后处理。

7.“三无”患者救治无效后死亡的,尸体由科室送太平间暂时存放,并通知医务科和保卫科,保卫科联系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8.达到出院标准的“三无”住院病人,积极与民政救助站联系商议“三无”人员的医疗费用及遣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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