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4]6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4〕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 1 / 2
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
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二)严格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须依据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推行重大地下管线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制度。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线的,应提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并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水平
(一)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城市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须提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
2 / 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