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
重点内容讲解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的理论概括。按照马克思的解释,所谓按劳分配,就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参加社会劳动,社会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存在很大差异。一方面在所有制关系上,不仅不可能实行统一的社会所有制,而且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不可能按同一劳动标准进行按劳分配,即使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由于公有化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差别,也难以实行统一的按劳分配标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不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不能通过社会直接计算和分配劳动时间来实现,只能通过价值形式和市场机制以迂回曲折的形式来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了新的特点和实现形式。首先,按劳分配不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直接社会劳动时间量进行消费品的直接分配,而是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借助于价值形式,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其次,按劳分配不能由一个社会中心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尺度来实现,必须通过企业和企业竞争过程来实现。最后,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并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量来衡量,因而不能借助于劳动券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只能通过价值形式和市场机制来实现。 从马克思非市场型的按劳分配发展成为市场型按劳分配不是对按劳分配本质的否定,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型的按劳分配中,一方面,消灭了阶级剥削,消灭了靠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私有制分配关系,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找到了现实可行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体现了按劳分配本质的劳动计量方式,使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这不仅有利于按劳分配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多种分配方式 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分配公平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人们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第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决定多种分配方式。公有制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在这些不同的实现形式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职能、利益存在差别,他们获得收入的方式也必然不同。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要求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的广泛发展,要素所有者和资产所有者以要素价格形式参与收入分配,从而导致收入分配的多样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多种分配方式可以划分为五种类型:(1)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和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劳动收入。主要指个体劳动者和农村专业户的收入,收入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所创造的价值多少。(2)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分配方式。包括资本收入与工资两种形式。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有者的收入,包括经营管理劳动的收入和资本收入;私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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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外资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混合所有制中公有资产之外的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大部分属于资本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兼有按劳分配和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双重性质。(3)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制和租赁制等经营方式为基础的收入,包括资产收益(股息、红利、利息等)、机会收入和风险补偿等。(4)凭技术、信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的要素收入。(5)社会保障性收入。再分配所形成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对社会公共物品的投资和各种补贴性收入。 3.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含义是:按劳分配是整个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主体;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基本形式;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个人收入的主要内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按照市场机制决定的价格进行配置,要素的所有者以要素价格的形式参与收入分配,这就是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不同,按要素分配把所有权作为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取决于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多少和要素价格的高低。
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有助于形成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收入分配结构,从而有利于实现经济的集约型增长。(1)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意味着把分配的劳动标准和分配的所有权标准相结合。公有制经济中,主要通行着劳动标准,非公有制经济中,主要通行所有权标准。(2)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也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与按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必然借助于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形式实现并受市场化收入分配形式的影响,其实现过程和实现程度都或多或少地渗透着按要素分配的影响。(3)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可以动员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更多的投入扩大再生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另一方面,生产要素的使用者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有偿使用,有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与配置效率。
(二)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
1.我国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组合模式
第一阶段(1978~1984年),“克服平均主义倾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经济与世界发达经济体的差距很大,提高经济效率、缩小发展差距的要求十分迫切,因而决策层吸取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导致了低效率的教训,转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阶段(1984~1992年),“效率第一,公平第二”。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倡以“先富”产生的示范效应来促进“共富”的思想表现出了对公平本质的重新认识,但由于“共富”的前提是“先富”,因而这里暗含着效率先于公平的政策思路。
第三阶段(1992~1993年),“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分配领域“兼顾效率与公平”是对“效率第一,公平第二”分配原则的渐进性调整,实现二者相互统一的尝试,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将公平与效率割裂开来的错误做法,但这一原则因对公平与效率的决定因素仍然没有恰当地把握而未得到长期的贯彻。
第四阶段(1993~2006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了前提,但是,由于该原则对效率的侧重,使实际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日趋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均和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因此,十六大报告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进行了补充,一方面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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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2006年至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强调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2.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因素
(1)分配依据中的公平与效率因素。我国收入分配实行劳动尺度和贡献尺度并存。按照劳动尺度,个人只有向社会提供有用劳动才能获取相应的消费品,而仅有劳动尺度不能适应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的需要;贡献尺度表明诸如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都可以依据其贡献参与收入分配。无论是劳动尺度还是贡献尺度,它们既是衡量分配过程公平和分配结果公平的基础性条件,又是激发生产要素潜力的有效手段。劳动尺度和贡献尺度显然是不一致的,能否保证在不同的分配尺度下分配结果处于公平状态是中国收入分配领域悬而未决的难题。
(2)分配结构中的公平与效率因素。在中国当前的收入分配结构中,资本所得超过了劳动所得,垄断行业所得超过了竞争行业所得,城市所得超过了农村所得,东部所得超过了中西部所得,由此造成了收入差距在阶层、行业、城乡和区域范围内的扩大。之所以会出现收入分配结构的不均衡,源于发展权的优先次序存在显著差异、市场主体竞争机会的多寡、资源禀赋的差异、技术创新与扩散速度差异、要素流动的自由度、非均衡发展战略等。 (3)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因素。囿于现行体制或制度的不合理、要素占有和使用上的不均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与结盟,初次分配中要素的贡献难以得到公正的衡量或评价,这直接影响到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实现。由于配套改革不到位,例如税收政策、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再分配领域的不公平现象还很严重。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传统观念的禁锢、体制不健全等原因,中国的慈善事业还很不发达、不规范,对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较小。
(4)分配秩序中的公平与效率因素。收入分配失序表现在分配权利失衡、垄断行业收入刚性、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隐性化等方面,而这些弊端都是由市场化改革不彻底造成的,要扫除这些改革盲点,就需要建立更加规范的市场分配秩序。收入分配秩序与分配公平和分配效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为了改善分配不公现状和提高分配效率,政府有必要优化利益分配结构,需要动员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规范分配秩序,在分配领域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收入分配与调节机制
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从收入方面进行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税收等形式进行的调节;一是从支出方面进行的调节。政府从收入方面进行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税收体系实现的。政府可以通过税种、税率、征税环节和税收的减免等,调节不同部门、不同环节、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以及国家与单位、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政府从支出方面进行的调节,主要通过社会保障支出、转移支付、提供公共产品和政府投资等来进行的。社会保障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构成。政府转移支付涉及政府在社会福利、保险、贫困救济和补助等方面的支出,直接调节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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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在公共产品、政府投资等方面的支出,不仅影响不同社会成员的实际收入和福利水平,而且影响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经济环境。
4.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初次分配也要注意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就使分配调节功能前移,使初次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初次分配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主要在于使各类生产要素在参与分配中能获得与其贡献相一致的合理比例。为此,要建立完善的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家市场,要建立技术成果评价制度、技术和管理期股制度。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收入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可以适当拉开,但也不应拉得过大。
再分配环节,要更加注重公平。再分配环节完善的方向:一是近期应朝着降低个人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的方向努力。二是为了避免资源的不合理占用,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三是增加财政对公共服务的支出,逐步扩大转移支付,逐步使全国人民都能享受到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四是从长远看,应着力研究如何从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过渡。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个人收入透明化制度,提高居民的纳税意识,建立个人纳税征信系统,并把纳税额作为衡量公民社会贡献的一个重要尺度。 (三)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 1.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
(1)国民收入分配过多倾向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 (2)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持续下降,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1997~2007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
(3)城乡居民收入和区域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
(4)垄断行业收入明显偏高,行业间收入差距仍然较大。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而这些过高收入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相符。比如,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工资是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工资的4.7倍。
(5)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比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这些被称之为“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的部分,往往难以统计,也难以纳入收入调节范围。
(6)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 2.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原因
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政策执行不力的原因,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
(1)从微观收入分配来看,收入差别扩大的主要原因是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引起的。我国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产生了严重的不平衡,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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