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法中合理原则应用的必要性
3.1它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更好连接的的必要保证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说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力依据法律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行政合理原则在这方面可以适用于行政复议的相关要求。可是由于行政本身就存在着很多的裁量权,例如对事实的认定,程序的选择以及行为时间的选择等都有裁量的余地。由于现代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又由于我国当前很多的立法比较粗疏,行政执法虽然表面上看似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是如果认真审查,加大力度,则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权力离不开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合法的程序提起行政诉讼,为了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法院应该运用可操作性的方法原则来替代合理原则的比较传统的表达,从而加强行政诉讼中关于合理性的审查,同时也要不断加大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力度。
3.2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的需要
对于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在合法的范围内实施,很多国家的法院都用沉默来应对,并且还有制度控制对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力度,以此来防止司法权超过行政权的现象发生。可是随着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有很多国家已经不满足司法审查的目的只是为了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由法院判决出是不是违法的判断,它们期望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同时也能够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单单解决合理性的问题。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完善,需要不断加深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虽然允许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要件进行自由裁量,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合理的限制,传统上对于自由裁量和羁束裁量的区分,主要注重行政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以及法院是否有权利对其进行审查审查。所以说具有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的行政机关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一旦滥用自由裁量权则法院要进行必要的干预,要适时地运用合理性原则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不应只局限于对合法性的相关审查,同时也要对行政的合理性恰不恰当进行审查,关于这一点,我国《行政诉讼法》也适当的吸收了行政合理原则,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以及滥用职权的状况进行及时的审查监督。结合当前行政执法的现实状况,恶意行政和随意行政等行为时有发生,行政裁量权得不到合理控制的现状也比较严重,所以审查的力度还需要不断加大,审查范围也需要不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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