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访问地址:http://www.docin.com 3)期刊数据库检索
主要利用中国知网数据库数据库 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检索到以下刊物,徐小珀:《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卢博忠.《民法单方行为说的问题探讨》; 彭熙海.《悬赏广告效力问题的研究》;魏明灿:《论悬赏广告》等期刊。 (3)文献简介
笔者认真阅读了检索到的各类文献,学者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 2)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3)悬赏广告的立法原则问题 4)悬赏广告的立法完善问题 (4)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记录我国先后发生很多起引发广为关注的有关悬赏广告争议的案例,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并未对此类问题明确予以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有统一做法,往往会引发对法院判罚的争议。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是最早对悬赏广告作出明确规定的,并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其中《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以公开广告的方式,对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引起某一结果加以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已实施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亦然。”其次,日本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也对悬赏广告也作了规定即《日本民法典》第529条:“以广告表示对作出某种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人(以下于本款中称‘悬赏广告人’),对于作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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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有给予其报酬的义务。”再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修正前,其立法理由书明确规定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之单方行为(《民法典》第164条)。但修正后的第164条将原第1项删去末段即“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改为第4项,并改“亦同”为“准用之”,以免误解为采取单独行为说。何以依立法例,悬赏广告应属契约行为,何以采单独行为说系属误解,立法说明书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论点。 (5)总结
我国法律界对悬赏广告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悬赏广告的立法原则问题;悬赏广告的立法完善问题。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争议比较大,司法实践中各类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罚也往往有很大出入,所以对悬赏广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对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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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辞海》中悬赏一词被定义为“出具赏格,招人应征”,出自《盐铁论?除狭》:“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员。”现代汉语词典中则解释为:用金钱等悬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事。但在立法体系中,我国现行法律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法律性质等问题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处理比较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法制尊严。因此,在当前这个阶段悬赏广告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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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悬赏广告概述
1.1 悬赏广告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据考证在我国悬赏广告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悬赏广告在明代被广泛应用于通缉嫌犯方面,为现代公安机关悬赏通缉犯罪嫌疑人开辟了先河。 1.1.1悬赏广告历史事件
从战国时期的商鞅“立木取信”开启悬赏广告的先河,到吕不韦为求一字悬赏千金,再到汉高祖许以万户侯悬赏楚霸王项羽人头,到明初天价悬赏通缉海盗陈祖义,悬赏广告由最初的一种取信的手段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实用的政治治安手段。为悬赏广告在当今社会的广泛应用埋下了坚实基础。
1.1.2悬赏广告在当下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现如今悬赏广告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有着重大意义,悬赏在古代作为取信和提高威望的功能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扩大企业和产品影响力的功能;而用悬赏广告来缉拿罪犯的功能依然沿用至今;悬赏广告在现代社会还承担着寻回遗失物的功能。如2012年12月,海信集团举办的“1秒10万,海信请你出声音”活动,2015年4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公开悬赏通缉20名涉黑恶在逃人员,再如日常生活中的重金寻人寻物广告等等,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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