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提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开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共同负责制定本地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应联合成立考核工作组,采取材料报送、调阅数据、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县(市、区)报送考核所需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负责汇总导出考核所需数据信息。为保证考核结果准确客观,考核工作组每年应抽选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涉及机构建设、信贷管理、工作
绩效等方面,详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采用本评价标准进行考核,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标准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考核评价标准需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审查备案。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高于(含)85分,为优秀等级;考核得分低于85分且高于(含)70分,为达标等级;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为不达标等级。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
第八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将根据考评结果,对考评达标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授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达标单位”,对特别优秀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授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先进单位”。被授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在下一次考核中未达标,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将对其进行摘牌。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分配工作奖励经费,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在支付业务代理经费时,应对考核达标和优秀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适当倾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对本地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考核办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参考标准
一、机构建设(15分)
主要从县领导小组、机构、人员、办公条件和制度建设5个方面进行考核。
1.县领导小组 ●是否成立县领导小组
●成立后是否发挥实际作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指标权重 序号 1 2 3
3 得分 3 1-2 0 取档说明 已成立领导小组,能够组织推动教育等政府部门做好贷款管理各项工作,并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已成立领导小组,能够组织推动教育等政府部门做好贷款管理有关工作,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一定协调作用。 未成立县领导小组,或成立县领导小组,但不能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2.机构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指标权重 序号 1 2 取档说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职责明确。 教育部门内设机构,有上级批文,机构职责明确。 2 得分 2 1 3 临时性组织。 0 3.人员
●从事助学贷款业务专职人员的数量,专职人员指长期从事(1年以上)生源地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
●从事助学贷款人员的业务水平
指标权重 序号 1 2 3
4 得分 取档说明 从事助学贷款业务的专职人员与新生录取规模的比例高于1:500,且熟悉助学贷款政策、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 从事助学贷款业务的专职人员与新生录取规模的比例在1:500—1:1000之间,基本熟悉助学贷款政策、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 从事助学贷款业务的专职人员与新生录取规模的比例低于1:1000。 4 1-3 0 4.办公条件 ●办公场所 ●办公设备 ●办公经费
指标权重 序号 1 2 3
3 得分 3 1-2 0 取档说明 具备独立、满足助学贷款业务要求的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上网设备、文件柜等设备齐全;配备交通工具或解决必要的交通费;办公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交通费基本能够满足生源地贷款业务需要,但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交通费无法满足生源地贷款业务持续开展需要。 5.制度建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