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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结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方法。 4.4.4 规划成果
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在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分区规划成果技术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应范围的分区规划成果,在分区规划进行动态更新时纳入。 4.4.5 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涉及到建制镇(中心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建制镇(中心镇)进行修编或重大调整:
1) 因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建制镇(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产生影响的; 2) 因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 3)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建制镇(中心镇)作非重大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4.5 专项规划
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分区规划阶段的城乡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也可以在分区规划阶段的城乡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调整等参照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其规划成果应与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5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包括: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村规划和专项规划。
5.2 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2.1 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的各项城市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的规划控制要求,作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直接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5.2.2 规划范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5.2.3 强制性内容
1 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及土地使用的兼容性;
2 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 3 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 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
5 规划地段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市和政公用设施的用地种类、用地规模、布局及建设要求,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市政通道)的用地种类、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及要求,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6 城市主、次干道的功能分级、道路红线范围,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形式、用地范围及控制要求,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站场的用地规模和范围;
7 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物与规划道路退让距离; 8 其他规划认为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指标、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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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规划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
分区规划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2.5 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或对其法定文件进行局部调整:
1) 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3) 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 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可以对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5.3 中心村规划
5.3.1 中心村规划的任务是合理确定村建设用地规模,明确村域内城市建设用地、中心村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详细规定村建设用地的用地布局、各项控制指标及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5.3.2 规划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中心村应编制中心村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村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5.3.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确定中心村的性质及村建设用地的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
2) 规定规划范围内村建设用地中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各地块允许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
3) 规定村建设用地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重要地区的建筑材料等控制指标及要求;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4) 确定主要路网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2 指导性内容
1)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材料等要求。 2)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建议。 5.3.4 规划成果
中心村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3.5 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起中心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产生重大变更,需要对中心村规划进行修编或作出重大调整:
1) 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规划地区发生影响的; 2)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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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可以对中心村规划作非重大调整,包括土地利用性质不超越兼容性范围的调整,土地开发强度、配套设施和道路交通的规划指标和要求的变动幅度较小的调整等,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关程序要求,且只能在中心村规划批准满一年后进行。
5.4 专项规划
5.4.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微观城市设计、城市夜景照明系统(光亮工程)规划、户外广告规划、雕塑(含公共艺术品、纪念碑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
5.4.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调整等依据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进行确定,并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其规划成果应与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相协调。 5.4.3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1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规划任务是落实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合理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维护其传统格局、建筑特色和整体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2 规划范围
1)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或广州市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2) 新发掘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保护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可以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划定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并制定保护规定。在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建筑或土地开发等时,应当遵循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核心区内的建筑与环境均应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对建设控制区应制定严格保护和维修必须遵循的规定。
对风貌协调区的各个地块应制定具体的控制图则,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系统、地块开发强度、建筑形式等。 2) 指导性内容
提出保护街区旧肌理的方法;重现街区传统生活氛围的整治方法;挖掘文化内涵、提高旅游品质的手段;疏减人口密度、完善土地用途、消防安全及交通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配套的更新措施等保护和更新的原则。
为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所需的其它指导性规划内容。 4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 规划调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加强保护工作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确需调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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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6.1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环境整治规划。
6.2 修建性详细规划
6.2.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任务是参照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片区发展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而编制,用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6.2.2 规划范围
净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6.2.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 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 特定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 4) 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 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控制指标。
2 进行建设条件分析,按照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地块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建筑物功能、道路交通等环境因素。
3 进行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根据建设条件分析,进行建筑物、道路、绿地等的规划设计,并明确以下内容:
1) 规划总用地、各类可建设用地及其他规划用地范围及面积,规划总用地的坐标;
2) 各类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层数、位置及编号等; 3)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距离、架空层、地下建筑的位置、层数及范围; 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类型、设置的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6) 不同等级道路及其主要控制点的坐标、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7) 立交、江河、地上地下管线、铁路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8) 各类绿地的面积和范围及规划布置;
9) 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 10) 可对花坛、休息椅等城市家具进行定点布置;
11) 规划用地平衡表、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建筑明细表。 4 进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反映以下内容: 1) 道路系统等级及结构;
2) 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
3) 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
4) 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控制点路面标高、道路坡度、道路断面;
5) 停车场(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规划自行车、机动车库明细表及汇总表;
6) 人行天桥、隧道、无障碍通道的位置、宽度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
7) 进行竖向规划设计,反映规划范围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室内外地坪标高,主要道路变坡点、控制点标高、道路坡向、坡度、地面水排水方向,标注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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