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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每日一练11月21日(商经 答案 解析)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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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25.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03-69,多)

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考点】公司的合并

【解析】公司合并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张某持股65%,代表的表决权不到三分之二,因此其合并的内部协议须经李某同意,A项正确。B项主要考查合并的通知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B项错误。C项考查债权人对于合并是否有异议权,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对于合并,法律未赋予其异议权。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C项错误。D项考查被

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D项正确。(本题答案:AD)

【答案】AD

26.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03-70,多)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考点】股权的转让

【解析】本题不仅考法律知识,还考核考生的一般逻辑和文字推理能力。比如,首先就是考审题,要求考生选错误的。可A项考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甲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是指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B项既考查法律

知识,也考查逻辑分析能力。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设定章程对股权转让有限制,则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限制甲进行股权转让。这是逻辑顺序的问题,不能因为持有超过2/3股权,就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有比较严格的程序性,修改章程必须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才能修改公司章程。因此B项说法错误,应选。C项比较容易,转让多少股权,转让给谁,这是甲的自由,只要与受让者达成一致,法律不能干预。C项说法正确,所以不选。D项主要考查对优先购买权的理解问题。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里所指“同等条件”,理解上应该包括同等数量、金额。也就是说,甲对外转让全部股权时,乙或丙不能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ABD)

【答案】ABD

27.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03-25,单)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解析】本题考法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主要考查分公司负责人的选聘问题,对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从逻辑上讲,当然不一定只有股东才能做负责人,C项错误。D项考查子公司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项正确。(本案答案:D)

【答案】D

28.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03-26,单)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特别规定,甚至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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