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最高时达到98%。从民营企业的融资比重来看,在1975年以前,货币市场没有建立起来,债券市场融资额度很小,所以除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外,民间金融成为最重要的融资渠道,其平均融资贡献接近1/3。从民间金融的交易形式看,大约包含信用借贷、质押贷款、远期支票借款、存放厂商、合会、地下钱庄、融资性租赁和融资性分期付款,还包括80年代兴起的地下投资公司等。
台湾政府对部分民间金融形式曾采取严厉的打击、取缔措施,如1989年取缔地下投资公司等。但对另一些民间金融活动,则采取了保留、改造的措施。如对地下银行,采取了善意忽视态度;而对合会的态度则倾向于中性,与合会相关的交易被看作是以参与者的私人契约为基础的,法律也没有对这种契约进行禁止。对一些被定为非法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在一般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也不会予以取缔;只有在这些活动酿成较大的社会风波,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时才进行打压。
一般而言,政府通常只对那些造成明显不公的行为进行法律惩戒。台湾政府对待民间金融的态度主要基于如下考虑:首先,民间金融能够以很高的金融价格吸收未被充分吸收的家庭储蓄,从而获得大量的垄断租金并得以生存发展;其次,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政府义务的性质,所以管制逐渐放松;第三,民间金融毕竟是高风险金融构成,当产出金融动荡这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产品时,则必须以市场退出来处置。
4.2各国(地区)民间金融发展经验及借鉴意义
各国(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分析它们的经验教训,可以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如下启示:
1.民间金融在对农业和中小企业的小额信贷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民间金融在处理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上的比较优势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被正规金融所取代。从国际范围看,农户、中小企业等资金需求者易受其产业经营环境的影响,风险较大;另一方面,这些资金需求者数量繁多,资金需求量小而发生频率高,加大了融资的复杂性、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正规金融为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及流动性,普遍实行审慎经营原则以减小信息不对称问题,往往对这些“零售”性质的贷款实行繁琐的信用审查和贷款审批程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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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融资的利率很高,效率很低。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较高的的获利空间,成为民间金融发展的动机。
2.在合理的金融体制下,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呈互补关系,两者的竞争有 利于促使各自信息成本的降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若市场需求能以更低的成本得到满足则意味着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这需要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良好的分工和互补关系。若政府进行强行的管制与干预,则会扭曲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互补关系,从而降低市场效率。在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呈现出勃勃生机,例如近年来台湾的民间金融额占中小企业融资额的比重一直稳定在30%左右。这充分说明了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互补关系,两者之间是存在一个合理的分工范围的,而这个分工范围是主要是由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所决定。用经济学语言讲,民间金融形成的原因在于能为适合于民间金融服务的使用者提供更经济的金融服务。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呈现的互补关系使得两者可以发挥各自成本优势,使得市场效率达到最佳。
3.民间金融的发展形式灵活多样,往往可能成为金融创新的源泉
民间金融并不是只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它在发达国家也广泛存在。总体而言,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其民间金融的发展也比较健康有序。国外的现状表明,在不同的经济体制背景下、不同行业和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民间金融方式都可能参与进来。因此民间金融的存在具有广泛性,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
事实上,民间金融由于形式灵活多样,往往可能成为金融创新的源泉。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界所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如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票据发行便利等等,都是由民间金融交易活动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而发展起来的。这些金融创新工具经过逐步规范,最终成为世界各大知名银行所接受的完善的金融产品。
4.完善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执行稳定的政策,可以降低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完善融资体系
稳定的政策预期与法律环境降低了未来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规范与政府监管能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防患于未然。但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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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是,对于不同的民间金融形式,哪些是能给予合法地位的,哪些是必须予以打击取缔的。如果民间金融形式是基于经济生活中的合理需求产生的,那么政府就应当承认其正当性。这需要理性的分析,避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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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措施
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民间金融所带来的大规模资金的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再加上民间金融自身的脆弱性和金融体系的外部性,民间金融这把“双刃剑”既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功臣,同时也可能是我国金融体系一个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控制民间金融的风险,政府亟需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
5.1 政府转换观念,正确对待民间金融
5.1.1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
民间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与其法律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因此制定和完善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给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是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最迫切需求。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当前与民间金融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在这些法律中,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显然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不适宜。
民间金融合法化应该尽快提上日程。给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有利于其公开化、透明化经营,有利于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规范化发展,也有利于发挥其优势,降低其风险。加强立法建设是规范、保护民间金融的重要手段。
5.1.2区别对待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根据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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