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锚喷支护作业时,石料混合料颗粒直径不得超过15mm,下井前要进行洒水预湿,在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地面煤仓、煤场等作业场所和装卸煤时,必须装设喷雾装置。 2.噪声的防治 作业人员连续工作8小时或以上的场所,噪声不能超过85db(a);不足8小时的,最高值不得超过115db(a);对噪声大的设备应安装消声器,洞室或机房内墙壁进行吸声处理。同时每年至少监测1次。 3.高温的防治 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不得超过26度,机电洞室不得超过30度,采掘工作面的温度超过30度,机电洞室超过34度,必须停止作业; 作业点的温值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4.职业中毒防治 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表 化学毒物名称 一氧化碳CO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碳CO2 硫化氢H2S 最高容许浓度(%) 0.0024 0.00025 0.5 0.00066 措施:加强通风,稀释各种有害气体; 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品; 工作面及时洒水。
加强监测:氮氧化物至少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
少每月监测1次;谈氧化物至少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性的,随时进行监测。
第八章共3条。
主要是对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和设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监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必须使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章共3条。
明确了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监机构在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有5项职责:
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煤监机构负有7项职责。
1. 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
2. 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
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 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 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6.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章共3条。
主要明确了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得分类、处理依据及事故的认定。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的;
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的。
呼吸性粉尘超过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超过限值20倍以上且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共4条。
主要是对《规定》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10年9月1日。
五、贯彻落实《规定》的建议
根据《规定》要求,鉴于湖北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历史欠账多、基础差、设备落后、技术薄弱、监管监察力量不足、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绝大多数煤矿企业还尚未起步等现状和实际情况,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1.熟悉相关规定。
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领会、熟悉和掌握《规定》的相关要求。
2.抓好起步工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