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现场
和施工围挡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法》、《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及《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现场和施工围挡规范管理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涉路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解决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涉路施工围挡情况、市容与交通管理容易陷于被动等突出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涉路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工作
(一)不需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由于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涉路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或者临时增加的项目,含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大修、人行道提升改造、轨道交通、BRT等,不含管廊、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项目等,下同)已办理施工红线范围内的用地手续,施工红线范围内以及施工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的维护管养纳入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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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不需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备注:占用、挖掘施工红线范围外的城市道路则须办理)。
(二)书面报告及移交道路管养权
开工前,要向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及范围、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办理道路管养权移交手续,相关市政设施、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由建设单位维护管养。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行动”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城区城管执法部门等。竣工后,市政设施、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随主体工程一并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移交原权属单位。
(三)编制施工方案、交通疏解方案
鉴于涉路市政工程项目对城市道路功能造成较大的影响,参照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的要求,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和管理、不同施工阶段的工程内容,并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建设单位应编制相应的交通疏解方案,并报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查。交通疏解方案未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
二、其他问题
(一)由于开工前不及时报告市政园林部门、不编制或不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等行为而导致市容、交通管理等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大行动”办通报批评。
(二)在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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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砍伐城市树木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三)本通知所称道路是指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的市管道路(备注:不含开发区范围内的道路)。
三、本通知有效期5年。
四、各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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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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