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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刘某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者系其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给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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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9日,蔡某为其新买的夏利车上了保险,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该车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保险期为2004年6月10日起至2005年6月9日止。2005年3月5日1时许,蔡某的儿子驾驶该车在城郊结合部拉黑活时,被车上乘客打劫,二人将司机拳打脚踢撵下车,然后将车开走。案发后蔡某的儿子向公安局报了案,但此案尚未破获。蔡某遂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30条及34条之规定”认为此交通事故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不予理赔。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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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2日,杭州市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开着本公司的丰田佳美桥车在城厢街道高桥路泰和小区的十字路口等绿灯,这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董某突然从后面撞了上来,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后门、叶子板撞坏,产生很长一段难看的凹痕。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汽车驾驶员无责任。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受损情况,经保险公司估价车辆修理费1300元。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赔付这笔损失。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董某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元赔偿该公司的
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元。该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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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车辆修理费1300元的90%,计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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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7日,杜先生将新买的“宝马XS”越野车上了机动车保险,签了保险单,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当日,杜先生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万余元的保险费。此时,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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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驶爱车时便与另外两辆车追了尾,经交警大队认定,杜先生负全责。交通事故发生后,杜先生为修理交通事故车辆支付了修理费8万余元。但当杜先生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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