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守自盗》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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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9日
从《监守自盗》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们来说已经过去,但其造成的危机却深深的影响着每一个人。影片《监守自盗》透过对金融业者、政治人物和记者严谨而深入的调查和访问,揭露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最初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发展而导致。次贷危机最初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并诱发了流动性危机和信用危机的美国金融危机。2007年,次贷危机开始在美国浮出水面,而由于美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随后形成 “蝴蝶效应” ,于 2008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造成全球股市剧烈的震荡和下跌,并传导到实体经济领域,引发了持续至今的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由于造成的危害巨大,也有人将它称为金融海啸。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由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美国政府对所谓金融创新的自由放任,对金融市场缺乏监管是酿成金融危机恶果根本原因。从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可以联想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含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也就是说,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我国在设立银监会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主要由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负责。2003 年4 月之后,新设立的银监会接管了这些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不过,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保持对货币市场、反洗钱、征信体系等方面的金融监管职能。我国金融监管由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到逐步转化为了现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分天下”的格局。
我国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意识薄弱、封闭,监管人员专业水准不高。金融监管意识的薄弱、封闭是长期以来封闭型的金融体系造成的。整个金融服务业的市场是封闭的,资本的流入流出都需要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银行经营管理多受各级政府干预及控制,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形同虚设,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也无法得以提升。第二:监管内容重点不明,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分业监管模式效果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对金融业难以做到统一监管。金融监管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三个部门共同承担,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部门之间界定不清楚,协调不恰当,所以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第三: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高成本监管,缺乏监管制度和工作规范。内外监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监管法律诸多内容重复,没有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金融活动需要设计,这使得监管成本提高。现场检查缺乏统一的规范,每次检查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还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有序经营。第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单一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在市场经济下,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的统一才是合理的金融监管手段才是合理的。而我国行政过多的参与金融监管,从而使得在操作中没有约束力,随意性强。近几年,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法律未能覆盖全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金融监管效果也不佳。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属于外部监管,没有预警效能,预先监管空白。由于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导致自我监管能力偏低。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
对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手段去解决呢?这一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的困扰。我认为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
第一:应该改革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转为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日益明显的前提下,我国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要做出适当调整,以便于实施金融功能性监管,监管体系从机构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监管模式,就是要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因此,强化功能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确立一个高效的协调机制。
第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强化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法
规建设目前在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如非法集资、非法的地下钱庄等等,严重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进一步明确取缔,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同时对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作出规范。金融机构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不能代替市场约束,金融监管不能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对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或即将引发挤提的金融机构,应视其情况对其依法关闭或破产。首先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坚持先立法后推行;其次是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机制;第三,明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援救规范。目前我国金融破产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致金融机构的破产清偿难以推行。
第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迎面而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这些都要求金融监管人员要具备专业的素质,不仅要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技术手段、最新的经济金融信息乃至国际政治变化方面的信息,还要求监管人员具有临机决断及时处理问题的职业能力。这不仅是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挑战,更是对金融监管机构人才战略的挑战。
第四:建立完善我国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披露以下信息:经营业绩的披露、风险披露、资本的披露、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识别、监测、评价和控制体系,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工具与技术、会计政策与实践,包括各类资产价值计算的会计准则,编制年报及合并报表所遵循的会计原则、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
从《监守自盗》这部纪录片我们感受最深的可能就是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的缺陷以及美国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进而引起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原因。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
组织的活动和国际金融政策制定,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中的地位。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以提高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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