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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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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乡委员会 XX乡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约束机制,体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实现畅通信访渠道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步发展,促进我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分级追究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信访工作严重滞后,出现重大信访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村)。

(二)单位(村)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责任追究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三)组织处理。 第四条、通报批评

凡是下列情况的对包区领导、包村干部、村两委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一)每月10日前不能向党政办公室书面报告不安定因素排查情况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要求解决的问题推诿、拖延、或隐瞒不报引起群众上访的。

(三)因工作方法不当,工作不力引起赴县以上上访的。

(四)对排查出来的不安定因素束手无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化解的。

(五)在集体上访酝酿、发生过程中信息不灵,不能及时上报的。 (六)村(单位)级信访组织不健全或健全而不起作用的。 第五条、经济处罚

(一)村(单位)主要领导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集

体上访。赴县一次,罚村(单位)500元;赴市一次,罚村(单位)2000元;赴省一次,罚村(单位)3000元,赴京一次,罚村(单位)5000元,同时视其上访造成的后果,给予包村干部及第一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

(二)包村干部、村(单位)主要领导因工作不负责,失职、渎职造成个人越级上访。赴市一次罚村(单位)500元,赴省一次罚村(单位)1000元,赴京一次罚村(单位)2000元,同时根据情况对包村干部、村干部及第一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

(三)因赴市以上(含市)集体上访或个人上访需要去领上访人所需费用,由上访人所在村(单位)全额负担。 (四)因上访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各类罚款均从上访人所在村(单位)的全体干部中抵扣。

(五)设立信访奖罚专用账户,对越级上访的单位(村)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进行奖励和处罚,所罚款额由乡信访办根据依据出具处罚决定书交主管领导签批后,由财政所在其村级经费上直接扣除后转入专用账户。

第六条、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因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赴市、赴省集体上访给予包村干部记过处分,对村(单位)一把手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一票否决

对信访工作严重滞后的单位(村),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资格。

第八条、奖励

全乡信访工作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对全乡信访工作先进的村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XX乡委员会 XX乡人民政府 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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