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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作业的开放性、探究性和实践性。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增强作业的层次性、适应性和可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鼓励学生自己设计作业。作业批改要及时、准确,书面作业要全批全改。禁止给学生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学生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对学生作业中反映的问题要做归因分析,有针对性地对每位学生进行指导,加强矫正性教学。 第二十七条 规教师教学行为。教师要提前候课,站立讲课。上课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亲切、自然、大方。上课讲普通话,语言要精炼、准确、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板书清楚,书写工整,用字规,布局合理,重点突出。上课关闭手机,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开教室,不得拖堂。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缺课。禁止酒后上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羞辱学生。
第二十八条 坚持教学反思与总结。教师要定期对课程资源开发、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考试、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等教学 活动进行反思,剖析、总结教学得失。 第五章 课外指导
第二十九条 科学协调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安排,组织和指导课外活动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实效。
第三十条 加强学生课外学习活动指导。将学生课外学习和实践纳入教师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学习与生活计划,指导学生课外读书、学科拓展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艺术、体育、科技、文学等兴趣小组和专业社团活动。引导学生利用校外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自然与人文环境等资源,广泛开展读书交流、自然观察、社会考察、科学探究、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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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等自主学习和实践活动。支持学生自主策划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家庭访问活动。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习惯,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对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的实效性。 第六章 教学评价
第三十三条 教学评价要尊重学科特点。不同学科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充发挥评价的诊断、矫正和激励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学评价要采取科学方式。倡导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规定容与自选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科学命题能力。加强考试命题研究,建立命题、审题制度。各类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试题要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视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验操作等方面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认真考核评价学生实验能力,考核评价结果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日常考试。学科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义务教育阶段期中和期末考试作为阶段性考试,由学校命题并组织进行。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初中阶段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小学、初中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普通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严禁各地统一组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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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月考。
第三十七条 科学呈现教学评价结果。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考查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或合格、不合格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三十八条 做好阅卷、讲评工作。考试结束后及时阅卷,并进行统计分析,全面诊断教与学的情况。精心设计并上好测试讲评课,提高讲评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实施矫正教学,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学习能力。
第三十九条 合理使用考试结果。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对教师和学生排列名次,不得作为评价、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收集学生的课堂表现、实践活动记录、标志性成果等全面反映学生学习过程的资料,不断丰富学生成长记录。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加强业务学习。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和学科课程标准,关注教育教学新进展,科学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十二条 规教研活动。教研组(备课组)每周组织教研活动,每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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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须有主题、有中心发言人,每学期每位教师担任活动主讲不少于一次。加强对学科教学重要问题的研究,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三个主题研究活动,每次活动要做好活动记录,学校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三条 重视校本教研。校本教研要以提高教师专业素养为根本,以提高教学效率、提升学生素质为中心,以研究课标、教材和教法为重点。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等要积极组织教学研究活动,不断完善校本教研制度。
第四十四条 健全听评课制度。不满三年教龄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三年教龄以上的教师每学期听评课15节以上;校长和负责教学的中层及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评课30节以上。做好听课笔记和评议记录,加强与执教教师的交流研讨。鼓励开展校际间听评课活动。 第四十五条 积极开展课堂教学研讨活动。按照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要求上好研究课,开展晒课、观课、评课、研课活动。每位教师每学年至少上好一个研究课。35 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期要上一堂研讨课,齐鲁名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年要上一堂示课或观摩课。
第四十六条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教师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针对教学问题积极开展小课题研究,切实解决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倡合作研究,积极撰写教学札记、案例、论文、论著等。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对违反教育法规、政策的行为,要依据《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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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情况和教师教学常规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指导。
第四十九条 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研部门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自发布之日施行。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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