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条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确认费暂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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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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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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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伤 害 部 位 头部浅表损伤S00 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颅骨穹隆骨折S02.0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鼻骨骨折S02.2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单纯眶底骨折S02.3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牙折断S02.5 下颌骨骨折S02.6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头部的关头面部损伤节和韧带(S00-S09) 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牙脱位S03.2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动眼神经损伤S04.1 滑车神经损伤S04.2 颅神经损伤S04 三叉神经损伤S04.3 展神经损伤S04.4 面神经损伤S04.5 听神经损伤S04.6 副神经损伤S04.7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S05.0 眼和眶损伤S05 — 8 —
停工留薪期 1个月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3个月 4个月 4个月 1个月 4个月 6个月 5个月 3个月 3个月 2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1个月 1个月 12个月 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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