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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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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测量是城市规划审批后管理的一项重要程序。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整与变更)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行为。

第六条(规划许可公开)

建设单位(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公告牌形式展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告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并进行现场放样检测后,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开工放样复验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建设单位(个人)对同一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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