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商誉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系购买方付出的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但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商誉的减值测试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
在年报分析中,我们关注到部分公司商誉减值发生时间与商誉确认时间非常接近。通常情况下,由于商誉产生于公平交易中,并且包含在合并成本内,在相应的企业合并发生时,购买方能够预计该差额今后将从合并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中逐步得到补偿。然而,个别上市公司在合并事项完成后不久,甚至就在产生商誉的合并交易发生的当年,就对相关商誉计提了全部或部分减值。如有关商誉的确认并非产生于购买日股价相对协议日股价大幅变动的情况,且被合并方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此类减值计提与之前的合并目的似乎相悖。
三、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由于商业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财务报表中相当部分的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根据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
2010年报中有1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会计估计变更,变更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期限、调整固定资产残值率、改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改变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比例、变更制造费用分摊和约当产量的确定方法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等。
2010年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利润减少的上市公司有56家,减少利润合计114,888万元,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利润增加的上市公司有39家,累计增加利润1,000,460万元。 有两家公司通过会计估计变更改变了公司的盈亏方向。 另外,有7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对2010年度净利润无影响,有4家公司未具体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
(二)会计差错更正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
弊产生的影响等。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分为主动更正和被动更正两种情况,主动更正是指公司通过自查形式,发现了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并自愿进行更正;被动更正是指有关监管机关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检查时发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用错误或会计处理错误、计算错误等,并以书面文件要求公司进行更正。2010年报中共有8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主动更正73家,被动更正15家。
上市公司主动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原因比较复杂,常见的有税金补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或金额有误,另外也有公司调整以前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等。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会计差错更正改变公司2009年度盈亏方向。在被动进行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司中,纳税汇算清缴问题占据主导地位。
(三)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误用和混淆
由于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政策变更均涉及对以往年度报表数据的追溯调整,个别公司混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本应是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例如,2009年会计准则已经对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但某公司并未根据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10年年报中该公司对2009年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更正,并调整了2009年报表相关数字,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由于公司在披露2009年报时已经有相关会计处理政策,并可以合理预期公司能够知悉该政策,如果2009年未按要求处理应属于会计差错。
另外,由于会计估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也有公司在以往年度会计估计结果与日后实际情况不符时,简单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例如,某公司披露“预收账款某项余额属长期挂账未予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经批准,本报告期公司将该余额调整以前年度营业外收入。”如果该事项在最初入账时,根据当时取得的信息列于预收账款是正确的,则不能判定为前期差错。又如,某公司披露“公司以前年度根据与各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协议》计提借款利息,同时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计提逾期罚息及复利。本期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对各金融机构欠付利息与财务报表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做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计提的利息和相关税金。”如果公司编制前期报表时,依据当时 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确认利息及逾期罚息,则后续新情况出现或原有合同的变化导致的调整不应作为会计差错。
四、企业合并和长期股权投资 (一)股权和债权的分类
从2010年年报分析看,部分公司划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项目实质上应属于债权性质。如某上市公司和A公司(独立第三方,非上市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49%和51%的股权,而且各方约定,在未来三年中,该上市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期满后,若上市公司决定退出,可将对B公司的投资按不低于其享有B公司的股东权益为基准价格转让给A公司。协议同时约定,若B公司提前终止清算,保证清算时上市公司将取得不低于其在B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价值,不足部分由A公司补足,同时由另外一家公司为此提供担保。此外,B公司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出资额的15%向上市公司分配固定利益,不足部分由A公司补足,多余部分由A公司享有。从该协议分析,上市公司对B公司投出的资金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股权投资,实质上主要承担的是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并没有承担被投资单位的经营风险,因此应分类为长期应收款等债权类资产。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日的确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常发生于同一集团之内,因此判断该业务或股权的控制权转移时点有时会存在一定争议。从2010年报披露情况看,在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为对价进行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大部分交易中以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的当天作为合并日,也有以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的当月初或当月末,或以董事会改选当期的期末作为合并日的情况。尽管选择期初或期末作为合并日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实务操作的需要,例如为了合理界定合并日前后期的利润等,但从披露情况看,公司普遍对控制权转移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合并日的判断原则与购买日一致,即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在发行股份收购股权的企业合并案例中,控制权转移判断涉及的几个重要日期按先后顺序排列通常是:(1)股东大会批准日,代表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2)证监会等部门批准日,代表合并事项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资产交接日或股权过户日,代表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董事会改选日,代表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5)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日,代表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日,合并方通常能够全部满足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条件,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判断为控制权转移日,但不排除实务中有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在合并方股份实际发行日之前或之后的情况。
(三)以发行股份为对价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成本是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对于购买日存在公开报
价的权益性证券,其公开报价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除非购买方能够证明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开报价不能可靠地代表其公允价值,并且用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能够更好地计量公允价值时,可以考虑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
从年报披露情况看,上市公司计算企业合并成本的依据包括购买日股票的收盘价格、以估值技术确定的股票价格和被购买方资产的评估价格三种。一般情况下,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到购买日之间时间间隔较长,并且在此期间股票市场整体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股票同时带有较长的限售期和严格的限售条件,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司发行股份的价值,并据此计算企业合并成本。如果确实无法选择适当的估值技术可靠确定公司发行股份公允价值的,也可以考虑以购买日被购买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五、所得税相关问题分析 (一)所得税相关披露情况
2010年上市公司所得税费用共4,680.22亿元,较2009年增加1,500.79亿元,实际所得税负担为21.08%,较2009年下降0.77%。2010年有1,898家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2465.03亿元,较2009年增加741.68亿元,同比增长43.04%。 2010年有816家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1,209.66亿元,较2009年增加154.32亿元,增长14.62%。
(二)所得税相关会计问题
所得税相关的会计问题主要包括所得税率的判断和对补缴前期税款的会计处理。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个别公司2010年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到期,2011年度需要复审,公司在编制2010年年报时需要估计暂时性差异在未来转回年度的适用税率,并据此计算相关递延所得税。对所得税税率的判断属于会计估计,公司应根据年报编制时可以获得的可靠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是否能继续获得税收优惠进行估计,即根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判断未来期间适用的税率。如果后续情况证明公司的会计估计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只要公司在编制前期报表时 并不存在错误,相关影响均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2010年年报中,部分公司涉及由于税收稽查等原因补缴税款的问题。如果是因为在过去纳税的过程中出现了漏交、计算错误等差错引致当前的补缴,且影响重大的,应按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追溯到差错发生的期间;如果是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政策变化(例如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出台或者新修订的税务政策),则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应将补缴税款计入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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