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
呼铁劳卫?2009?6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行车设备
故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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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车设备故障管理,增强安全考核的激励约束效能,严格过程控制和结果追责,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压缩故障延时,提高运输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路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局 长 副组长:主管安全副局长
组 员: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劳卫处、调度所,安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安监室主任、劳卫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安监室分管副主任、劳卫处分管副处长兼任。具体负责各业务处行车设备故障定责的审核、统计及奖惩等工作;行车设备故障构成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D21项,由安监室负责调查、定责,并提出考核意见,报考核办公室审核。
二、考核内容
局管内发生的主要行车设备故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五条D21项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设备故障分类”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设备故障件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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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故障延时考核。 3.设备故障构成D21项考核。 三、考核标准
(一)每月故障件数控制标准
1.机务系统:集宁机务段3件,包西机务段11件;呼和供电段2件。
2.车辆系统:包西车辆段3件(古店、惠农口接入的列车,未经局管内列检所技检作业的除外);包头车辆段2件。
3.工务系统:集宁工务段3件、包头工务段2件、乌海工务段1件。 4.电务系统:呼和电务段8件。
5.设备故障构成D21项的,按实际发生件数考核。 (二)每件故障延时控制标准
1.各机务段对机车故障处理,站内从故障停车时间起至实际修复或救援机车连挂动车时止,客运机车不超过20分钟、货运机车不超过30分钟;区间从故障停车时间起至实际修复或救援机车连挂动车时止不超过35分钟。
2.各车辆段对车辆故障处理,始发站客车不超过15分钟,货车不超过25分钟;区间或中途站发生故障不超过30分钟,需车辆部门赴现场处理的不超60分钟。
3.各工务段、呼和电务、供电段对线路、信号、供电设备故障处理,工区所在站不超过30分钟;京包、包兰线其他站或区间不超过50分钟(其中孤山~堡子湾~五台洼,福生庄~卓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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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另增加20分钟);集二(影响国际列车为60分钟)、包白、海公线其他站或区间不超过70分钟。
设备故障处理时间从车站通知有关单位起,至故障修复报告车站时止(双方应将通知时间和报告修复时间作好记录备查)。
4.发生设备故障后,局调度所应在20分钟内积极采取措施组织行车(以调度通知车站组织无联锁接发列车、反方向行车以及区间、站内救援调度命令或记录的时间为准)。
(三)设备故障超时定责
凡行车设备故障延时构成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D21项时,列发生单位责任事故。
五、奖罚标准
1.各机务、车辆、工务段,呼和电务、供电段在规定的控制件数内,每发生1件,处罚10000元,每压缩1件,奖励20000元;超过控制件数的,每件处罚20000元。设备故障负同等责任的每件分别扣罚10000元。
2.设备故障延时超过规定时间限制,每延时1分钟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设备故障构成D21项时,负全部、主要责任扣罚20000元、重要责任扣罚10000元、次要责任扣罚5000元、同等责任按责任等级的同样数额进行扣罚。
4.局调度所未在20分钟以内采取措施组织行车的,视影响程度处罚调度所5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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