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一、几个重要的概念
1、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出现了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事件 (2)、行为:有无意思表示
a、民事行为(有意思表示) b、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情形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民事行为; (2)、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 3、四种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 (2)、保管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4、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3)、不违法。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的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1)、纯获利益(如:接受赠与)有效; (2)、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3)、订立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4)、单方法律行为(赠与、立遗嘱)无效 (5)、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1)、纯获利益有效 (2)、订立合同:无效 (3)、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7、有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的合同; (3)、无效的法律行为; (4)、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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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一)、类型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二)、撤销权的行使: 1、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区别于效力待定行为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1年 (三)、重大误解
1、误解是重大的: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 2、表意人遭受较大损失; 3、其他注意点 (1)、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是”价值错误“; (2)、时间点:意思表示做出时发生错误; (3)、解释先行于错误:
a、保护交易安全:做客观主义解释——一个理性的相对人做出什么解释; b、保护意思自治:当事人的意思与理性人不一致时——重大误解; c、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误载不害真意:说错话用错词时依然按照原来意思有效。 例外: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得撤销
发出要约时有错误但当事人愿意接受相对人内心所欲的,不得撤销。 (5)、狭义动机错误:区别于欺诈,不能撤销 (6)、使者传话,传错话: a、故意:不能生效;
b、过失:重大误解——可撤销 (7)、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典型风险(不属于重大误解) (8)、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a、隐藏计算错误:狭义动机错误(没有列公式) b、公开计算错误:误载不害真意 (列出了公式) (四)、欺诈
1、构成要件:故意欺骗——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受害人有撤销权) 2、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不能向经营者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 3、第三人欺诈: (1)、一般第三人:
a、相对人知道:受欺诈人有撤销权; b、相对人不知道:受欺诈人无撤销权。 (2)、利益第三人:
a、在合同成立时知道:受欺诈人有撤销权; b、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受欺诈人无撤销权。 4、代理与欺诈: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为准; 撤销权归属于被代理人。 (五)、胁迫
1、构成要件:故意威胁——陷入恐惧——做出意思表示 2、不正当性: (1)、目的不正当: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 (2)、手段不正当:手段不合法,目的合法; (3)、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手段和目的都合法但二者没有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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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a、以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且手段与目的有牵连性——不构成胁迫; b、区分胁迫与欺诈关键看是使对方陷入恐惧还是错误认识。 3、第三人胁迫:
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悉,受害人均有撤销权。 (六)、乘人之危
构成要件:1、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某种紧迫需要; 2、逼迫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七)、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
2、时间:合同成立时;
3、一方利用自己优势或利用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
四、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1、真意保留:恶意的玩笑,当事人不知道情况下有效; 2、戏谑行为:善意的玩笑,无效但有澄清义务;
3、虚伪行为:双方同谋都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4、隐藏行为:阴阳合同
a、阳合同:无效
b、阴合同:不因被隐藏而无效,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合法。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 3、无权处分。 (二)、追认到达主义
1、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合同相对人追认; 2、向无权代理人或合同相对人追认。 (三)、因无权处分订立合同 1、效力转化: (1)、权利人追认; (2)、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2、两个例外: (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注:区分原则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a、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b、物权是否变动——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原始取得) c、相对人追认、取得处分权——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d、违约责任,过失相抵。 (2)、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有效
例外:房屋租赁非法转租无效(注意合同相对性)
六、无效的法律行为
(一)、合同法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商品房一房二卖) 3、以合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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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
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责任;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责任。 (三)、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分别对待。 (四)、法定代表人越权:
1、相对人不知道:有效 2、相对人知道:无效 (五)、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 (六)、遗嘱的无效: 1、全部无效: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无、限人; (2)、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篡改的遗嘱(篡改部分无效) 2、部分无效 (1)、处分了别人的财产; (2)、遗嘱生效时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代 理
一、代理的类型
(一)、直接代理
1、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权):本人与代理人
一定要有本人授权(内部授权、外部授权) 2、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人:(1)、显名:表明代理人的身份; (2)、独立为意思表示;(区别于使者) (二)、间接代理
1、显名的间接代理 (1)、特点:
a、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
b、第三人知道代理人的身份。 (2)、法律效果:
a、原则:买卖合同直接约束买受人与出卖人; b、例外:代理人与出卖人有约定。 2、隐名的间接代理 (1)、特点
a、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
b、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的身份。 (2)、法律效果:
a、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b、第三人有选择权(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注:委托代理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代理 人,代理他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
基础关系不能产生独立的委托代理权,必须有独立的授权行为。
二、代理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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