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
一名词解释
1、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
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指定并颁布有
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5、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
项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7、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国家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20、举证责任,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在行政案件是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依
法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1、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2、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
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行政相关和法院依法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14、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机关内部对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15、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
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二简答题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1、范畴不同。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行政机关是法律概念。 2、范围不同。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4、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才是行政主体。
5、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并不构成独占。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
1、解决的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
2、由法院主持解决,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 3、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是行政主体,位置恒定。 (三)行政许可的创设权(谁有权创设)
1、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愿意通过制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3、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4、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5、国务院还可以通过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四)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于哪些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者补偿纠纷。 (五)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具体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的地方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 (六)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行政法规范的数量最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广泛易变,社会发展快,行政立法的权益性、实验性。 3、实体法、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七)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个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上)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5、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
6、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7、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八)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形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该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九)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通常自始无效,但是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撤销时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且因社会公益的需要必须使其自始无效,那么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赔偿。
3、如撤销时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引起,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引起,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十)行政诉讼原告对哪些事项赋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是构成一个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主体要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 2、权力要件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法律要件 法律效果的存在
4、形式要件 表示行为的存在(明示、默示)
运用了行政权所作的行为不一定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果才能构成行政行为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使用于哪些情况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
3、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仅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小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行政诉讼中被告在哪些情况下经法院准许有权补充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三论述题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在行政案件是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依法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2、举证责任的分配为: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原因:
A“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规则决定的 B行政主体的主动地位 C举证能力上要强于原告 3、被告的举证规则 (1)举证期限
被告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举证范围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仅局限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依据。 (3)在举证期限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上述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被告要承担法律后果。法院可以径行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是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被告举证的意义
A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
B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二)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1、处罚法定原则
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要求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它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1)处罚设定法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制定权或者设定权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违背法定设定权的法律规范,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
(3)处罚依据法定。按照法治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原则,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相对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处罚程序法定
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公正、恰当。
(2)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两项基本要求: A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B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的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5、保障权利原则
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职能分离原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 (三)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1、信赖保护严责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法的原则,其原因如下: (1)依法治国原则的必然要求。 (2)法律安定性原则的要求 (3)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
2、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信赖基础(2)信赖表现(3)对行政行为的信赖是正当的。 3、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表现为不同的形态。
(1)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指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禁止指定对公民不利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2)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不得随意。 4、保护方式 (1)财产保护
A如果撤销了信赖保护利益,则应该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B如果废止了信赖保护利益,则应该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2)存续保护
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既不撤销也不废止该行政行为。
如果信赖利益小于撤销(废止)该行为的公共利益,则采用财产保护;如果信赖利益大于撤销(废止)该行为的公共利益,则采用存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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