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有利于快捷处理商事活动冲突和对受损方给予合理救济,最大限度减少因考虑行为主观因素而导致的归责周期延长和归责费用增加。
2、试述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多数国家将重整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2)程序启动的私权化。重整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公司的股东提出,但法院不能以职权启动。(3)过程的公权化。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了国家干预主义。(4)程序的优先化。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优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5)目标的多元化。重整程序不仅要清偿债务人的对外负债,更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六、论述(共1个,每个10分)
试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公司封闭性质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股东内外之别,也不必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强调必须依法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此外,有如下限制:
A、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B、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C、国有股份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D、除法定情形外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 七、案例分析(共2个,每个10分)
1、李某、刘某、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经三人商定,李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场地,经三人同意,韩某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还规定,因李某出资10万元后已不再有余钱,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李某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寸续期间为5年
(1)该合伙协议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韩某下落不明,其债权人胡某提出要代位行使韩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以收回债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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