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由采购员、外协人员承担60%责任,投料者承担40%。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或外协人员承担60%,检验员承担40%。
7、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索赔和返修等质量事故。由车间和市场部各承担一半责任,并追查有关领导责任。 6、工装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
1)、工装制造不合格、检验时误判为合格,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生产者承担50%责任,参加验证的检验员承担10%,工装使用部门和工艺部门的有关人员各承担20%责任。如验证不合格,制造工装经济损失由制造工装部门负担70%,
2)、使用工装的操作员如使用、保管不当使工装损坏或降低精度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责。
3)、工装运输过程中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4)、已验证的工装,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工装损坏或精度损失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保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7、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70%,验收人员承担30%;小修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修理人员负责。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养)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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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70%责任,操作员负3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而继续使用,由公司设备主管和车间领导共同承担责任。 8、包装运输的质量事故:
1)、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箱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装配包装者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如未交检,则装配包装者负全部责任。 2)、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由承运单位负全部责任。如接收人员未验收,则由所属地区销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已经以个别事件进行了处罚,不多重计扣) 1、凡产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者,按损失额的20%计扣;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者,按损失额的15%计扣;50000元以上者,按损失额的10%计扣;以上情况除经济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并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应书面报告。 2、凡产生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按损失额的25%计扣;
3、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责任者,扣罚400元。
4、凡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50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者,一经发现,待岗处理。
5、凡受过各种质量处罚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在处罚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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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或有报复行为的,一经发现,待岗处理。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报批办法:
1、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由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处臵单,并及时通过ERP通知相关部门;厂外质量问题,由市场部反馈,内部进行分析处理。 2、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质管领导小组应会同责任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质保部对处臵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3、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运营总监
组 员:质保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工艺部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由责任部门领导在每月及时递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一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质保部签署意见(对事故情况予以证实);质保部接到报告后于5日内代表公司签署最终处理决定后,再将报告返回责任部门一份(复印件),质保部留底备查。 第十五条
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由质保部送交总经理处理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总经理视情况召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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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注意事项:
1、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或检验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级部门已按“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
2、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
3、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班组”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报废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材料费用之和。作回用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赔偿费由财务部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应归入质量活动支配,作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先进的费用。 第十七条
次月第二个工作日,质保部应将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考核要求填报,通知责任部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以便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适时通报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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