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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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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安监危化安〔2008〕12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

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天然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

(六)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自用为目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七)国防工业系统内配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建设的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分类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设区的市的;

(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医药生产的建设项目外,仅对储存设施进行许可);

(三)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并出具委托文书。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相关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四)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的成熟可靠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依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和13号令有关评价管理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在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中对下列主要内容作出评价结论:

(一)拟建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城市(村镇)的规划;

(二)拟建项目选址与周边场所、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三)拟建项目选址自然条件(含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是否符合建设条件;

(四)总平面布置及主要装置、设施间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五)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是否存在有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六)配套公辅工程、设施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符合性。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条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对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提供原企业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的其它申报资料。

第十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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