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12.2 乙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3.交货地点: 。 14.合同价格
14.1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1)物资供应价; (2)运杂费; (3)保险费;
(4)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的缴费和税金; (5)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和差旅费等; (6)技术服务费。 15.结算及支付
15.1每月20日为结算时间,双方每月20日对当月所供应物资进行对帐,经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对应货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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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15.2付款方式: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并经双方办理完结算对帐签认后 天内支付结算总额的 %,剩余 %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期满后3个月内不计息支付。
15.3乙方授权 到甲方办理结算付款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其他人办理,甲方有权拒绝。
16.结算支付保障
16.1按照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法人授权单位承担履约责任,分期、分批次向乙方结算、支付结算价款。
16.2采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付款的,甲方承担相关贴息费用。结算签认之日起 天内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17.保证
17.1乙方向甲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7.2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
17.3乙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甲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7.4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甲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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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诉讼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8.质量保证
18.1乙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8.2质量保证期: 。 18.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8.4乙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19.变更及合同修改
19.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按实际需要对合同物资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需要进行调整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9.2若物资采购总计划发生正常调整,合同总价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
19.3月度物资进货计划尽量不做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20.分包、转包
20.1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分包、转包。
21.误期赔偿费
21.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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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1.2除甲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及21.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甲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2.终止合同
22.1 在甲方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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