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不超过二次,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奖金(或奖品,下同)标准:基层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团体奖:一等奖不超过3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5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00元;个人奖:一等奖人均不超过4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单项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每人每年限购一次。参加省级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
在基层工会所在的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即工作餐标准,下同),工作餐费(误餐补助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劳务费支付标准:裁判员、评委每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日期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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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有条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的,也可购买社会服务来开展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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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原则上慰问一次,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600元慰问金,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省总工会命名的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往返交通费应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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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省级及以上的劳模疗休养活动按全总、省总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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