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逼供及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三)侦查人员没有恰当应用科技侦查手段
忽视必要的科技手段以获取关键物证,成为当前造成冤案的一大肇因。或偶有应用技术者,也未做深入全面分析,反为技术所误,得出错误结论。在佘祥林案中,如果对涉案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即可避免酿成冤案。
(四)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规定本身违背了司法中立应有之义。这种事先协调、先定后审,公、检、法一条流水线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的做法,使法庭审判沦为形式,使二审终审名存实亡,最终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了一桩冤案。
(五)非理性的民愤影响法庭公正裁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将“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由于人们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对刑事案件的“民愤”多倾向于严刑峻法,致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语,屡屡出现在死刑的判决书上。在佘祥林案中,所谓的“被害方”要求从速判处并执行佘祥林死刑,鼓动了两百多人签字、示威游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判决。
(六)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方面的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对侦查错误的形成起着不同程度的催化作用。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司法规律的人为压力,不当的错案追究和奖惩制度,都不当地影响着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关押迫害证人就体现出这一点。
四、侦查错误的防范与纠正建议
遏制侦查错误,一靠预防,即消除各种致错因素、减少侦查错误发生机会;二靠纠正,即完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因而,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既要立足于侦查,又不仅局限于侦查。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警示我们,必须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能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侦查错误进行防范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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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改善侦查工作
通过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加强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监督应贯穿于整个案件侦查全过程,实现及时监督;实行案件线索跟踪制度,强化举报中心的监督作用,举报中心应专门从事对举报、控告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以及对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学素养,关注法律要求的事实;侦查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重视侦查环节:(1)改变侦审合一的现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体制;(2)建立稳定、具有专业侦查素质的侦查队伍;(3)建立科学的刑事侦查工作机制;(4)抓好侦查的几个重要环节。
(二)增强科学、法治意识,提高侦查能力
在办案理念方面,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要树立发现真相、尊重人权的理念;提高逻辑推理、取证、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等能力;提高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等方面的法律素养。在运用科学技术方面,要建立高素质的刑事科学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公检法之间刑事技术工作交流,使新技术得到合理运用;要慎用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三)完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来获得真实、客观的证据。由于可能直接涉及人权保障,因而在侦查阶段应禁止刑讯逼供;一些如传闻证据规则等应该在侦查阶段适当放宽,至少应允许将其作为证据线索使用;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改善证据收集调取规则;规范存疑证据的审查规则。
(四)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合作办案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制定完善投诉接待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网址,运用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民意识;进一步加强完善侦查机关和起诉程序;确立并细化警察制度原则;建立侦检一体化模式,从而确立新型公检关系;实行侦查鉴定分离的原则;逮捕审批程序应贯彻执行法院审查制。
从古至今,侦查破案都是为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伸张正义。面对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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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侦查人员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来收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侦破案件,还社会一片安宁。但如果出现侦查错误,偏离了科学与法治的轨道,必然伤及无辜。通过对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的分析,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科学与法治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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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 3.贾云勇:”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4.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5.唐伟:“试论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弱化的原因及控制对策”,载自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年3月26日。
6.刘炳路:“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载《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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