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概念与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我国的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如下:①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②客体的广泛性;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物权法中的征收制度
征收的条件。第一,征收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征收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特征是:①主体的多元性;②客体的相对广泛性;③行使主体和方式的多样性。
(三)私人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①先占;②生产劳动;③收取孳息;④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⑤继承;⑥拾得;⑦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第四,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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