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股企业法
律制度
历年考试情形与温习建议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不是专门稳固,2020年考试中分值仅为分,但2020年考试中分值达分,且有1道大题来自本章。
(1)“一般合股人VS有限合股人”是主旋律; (2)2021年教材新增“外商投资合股企业”。
本章考点概览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件 (一)实质要件 1.投资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P34)
【说明】国家公事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2020年)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
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 C.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
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领导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国家公事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1)能够利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2)不得利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出资
(1)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说明】“申报”即可,投资人不必提交验资报告或出资权属证明文件,工商记录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不是实际缴付等情形不予审查。
(2)投资人能够个人财产出资,也能够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记录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说明1】能够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不得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出资。
【说明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记录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说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实质要件中,不包括“企业章程”。 (二)形式要件——设立记录
个涉及“撤消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2020年、2006年多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合法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持续6个月以上的,撤消营业执照。
(2)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腕取得企业记录的,责令更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撤消营业执照。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
(1)能够设立分支机构。
(2)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记录机关申请设立记录。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例题·单项选择题】中国公民王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儿童艺术摄影。以下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能够定为“蓝天儿童艺术摄影工作室” B.王某应当向工商记录机关提供验资证明
C.王某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D.若是王某想扩大经营,只能设立新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答案】A 【解析】(1)选项B:有“申报”的出资即可;(2)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能够以个人财产出资,也能够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出资;(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能够设立分支机构。 【考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治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能够自行治理企业事务,也能够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治理。
1.内部限制(任意限制)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部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治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背两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内部责任)
【例题·单项选择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治理企业事务,授权丙能够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2004年)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治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行贿;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利用或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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