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相关管理部门对资产设备每年联合检查盘点一次。 2、机电管理部每季度对设备检查盘点一次。
3、设备现场管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对有问题的单位进行复查,检查内容及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按第七条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机电设备检查内容及处罚
1、、业务管理:包括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账目的建立与管理、资产管理,设备的采购、验收、调拨、维修、报废与残体回收等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对于上述出现的问题,每条罚款200元。
2、现场管理:包括库存备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设备的完好率、待修率、设备编号、设备运转环境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于上述出现的问题,每项罚款300元。
3、主要采掘移动设备在生产使用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按下列规定罚款:
(1)采煤机:工作面遇断层要制定针对性措施,采取人工放炮措施,凡用采煤机强行割矸石,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采煤机割顶(底)板岩石厚度10厘米,长度5米以上,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采煤机割支架和铲板现象,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2)采掘移动设备缺油或油脂使用不合格,液压联轴节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使用、回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程作业,要保护好支架各种液压件、胶管及各种千斤顶等部件,支架液压系统必须使用配比合格的乳化液,如有零部件损坏,按原值的2倍罚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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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使用清水罚款10000元。
(4)综掘工作面设计断面内岩石硬度大于等于F6时(包括过断层),不采用人工放炮措施,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由于人为割矸石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部件原值2倍罚款。液压系统安全阀调整超过规定压力,液压油脂标号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5)电动机损坏处罚规定:电动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使用和管理不当、各种保护失灵或人为甩保护造成电动机烧坏,对责任单位除承担检修费用外,同时进行罚款处理。罚款标准如下:
采煤机、掘进机、刮板机配用电动机按每千瓦30元罚款,其他各类电动机按每千瓦20元罚款。
(6)对于各类新投用的设备(含新大修设备)在安装与生产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属于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对使用单位按损坏部件原值2倍的罚款,同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7)设备管理单位对新设备或回撤上井检修的设备所造成的零部件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给予部件原值1-2倍罚款。
第五十五条 此细则中所提的各项罚款,由分公司机电管理部提报明细,分公司内部单位,工资部门从各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外委单位的处罚直接从检修费用中冲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山西分公司,自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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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关设备管理办法中与本细则有出入,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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