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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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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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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 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第七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八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全装修施工单位宜与样板套的装修施工单位一致。

第十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七)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

第十一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与样板套相一致。

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工程分户验收前应逐户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每户不少于一点。

第十三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第三章 分户验收

第十四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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