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讲解人 培 训 内 容 纪 要 食品烹调要求 11月7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烹调要求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6.用于烹调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参加培训 人员签字
培训地点 记录人 学校小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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