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
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房管法[2009]1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
则》的通知
(沪房管法〔2009〕168号)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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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
市房管局是依照《行政复议法》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是市房管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涉及行政复议申请的信访转送)
市房管局相关处室在处理信访时,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将来信移送行政复议机构处理。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登录)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电子文档登录簿上登录,编制案号。 2 / 4
第五条 (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两名工作人员承办,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确定三名工作人员承办。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审查要求)
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要求补正; (四)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的,告知管辖;
(五)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告知第三人参加。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审批)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审查意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审查意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管局分管行政复议的局长(以下简称分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处理)
市房管局分管局长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核意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意见作出以下处理: 3 / 4
(一)予以受理的,分别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将《行
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行政复议记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二)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要求补正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四)告知管辖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告知书》;
(五)告知第三人参加的,向第三人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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