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在申报专项经费时,必须提供详细方案和资金使用具体安排,在报销时严格按照专项预算安排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经委员会根据预算原则和学院发展需要,初步确定学院当年预算规模和预算指导思想,形成并下达各归口经费控制数;各职能部门按控制数编制新一年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处。最后,财务处据此编制学院日常运行经费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院务会)讨论、审查,审查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项目管理。基建科根据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在项目实施前负责编制基建投资概算并报监审部门进行初审,基建部门根据初审意见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经院领导审查后报财务处。财务处纳入学院整体预算编制方案。
第十一条 银行贷款。财务处根据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和建设资金来源情况,于年初编制学院年度银行贷款计划,包括新增贷款额度、贷款使用方向、累计贷款余额等。
第十二条 其他专项建设任务。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专项经费支持方向和拨款要求,由实训中心组织编制全院年度实验室建设和大型设备购臵计划,由人事处和教务处组织编制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和内涵建设任务等项目经费预算,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全院年度基础设施、房屋修缮和装修计划等项目经费预算,基建科组织编制年度基本建设任务等项目经费预算,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提交财经委员会(院务会)讨论、审查,审查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自有资金预算。各部门自有资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自有资金收入预算财务处根据学院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分成管理。自有资金收入包括办班分成收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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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各部门在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当年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公用支出预算。人员经费预算编制必须根据学院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部门自有资金预算于年初编制,报财务处,纳入学院整体预算编制方案。
第十四条 追加经费预算。当学院工作计划调整、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涉及学院全局的临时事项等情况需要追加预算时,相关部门要书面提出追加经费理由经分管领导和院领导审批,一般事项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审议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预算追加方案和详细经费支出预算,进行预算分配。
第四章 预算审批及执行
第十五条 日常运行经费预算、基本建设投资预算、银行贷款等专项经费预算等重大预算事项,由财务处报财经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报党委会讨论审议决定;日常运行经费预算追加经费预算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统一归口到财务处进行初步审核,对经费来源、支出标准以及经费管理等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银行贷款等重大预算事项财务处初审后,须报财经委员会(院务会议)进行讨论、审查,审查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上述预算批准后,由财务处向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书面下达预算通知。预算通知应明确经费额度、经费使用方向及经费管理要求等。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严格按照学院党委会审批通过的预算方案实施。各项目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对归口收支计划负直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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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刚性原则。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经费用途、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随意突破预算。
预算实施过程中,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发生预算项目内容减少或终止情况,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负责经费收回和调整。
预算调整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不同性质 项目的预算调整,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领导审批并通过院务会议审议决定;3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通过党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党委会审议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另一类是相同性质项目的预算调整,须由项目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分管财务处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领导批示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一次性专项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挪作它用。必须根据项目任务建设期完成,因客观原因需变更建设期和建设任务的,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如需要经院务会议或党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根据院务会议和党委会会议制度执行,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入预算分解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各部门完成预算管理目标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处和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学院决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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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效能办,资金使用部门应主动、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项目执行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对归口部门项目负协调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经费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专项建设项目完成后,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是否实现预期效果、发挥效益情况、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项目建设部门今后申请专项建设经费挂钩,学院对项目建设好的部门给予经费倾斜。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会计审核的基础工作,熟练掌握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各项开支进行认真审核。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开支项目、采购计划等,可制定项目计划备案办法,进行专人审核和必要的辅助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部门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必须对本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包括经费收支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作为下年度预算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财经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学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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