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与闭环管理。
4.3.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
(1)强制性条文宣传、贯彻执行、培训学习制度;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4.4.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1)标准的获取渠道、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①获取渠道:单位负责采购;
②适用性识别与确认:由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标准的发放、领用:建立登记发放台帐;
(3)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各参建单位应建立不少于以下四个清单,要求各项目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
①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 ②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③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④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各参建单位要编制本标段需要使用的各专业现行适用强制性条文,汇编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5)标准的动态管理
①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 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③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
④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宜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现行和有效。
4.5.资金计划
大唐香电得荣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在各标合同综合考核费用中支取(具体费用比例待研究后确定)。要求各参建单位据本标实际情况拟定专项资金计划。资金主要用于资料购置、培训、检查、考核等。
4.6.培训计划
(1)培训目的、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须加强对《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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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2)责任部门:各单位负责强条的质量、安全部门。 (3)培训对象: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4)培训内容:有关的规程、规范、条例、强制性条文。 (5)时间安排:每月一次,时间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5.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内容、执行要求、考核 5.1.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①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② 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各年版强制性条文汇编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各年版强制性条文,各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各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3) 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它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4)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
5.2.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内容
(1)对三个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
(2)对照工程实际,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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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贯彻强制性条文相应经费支撑情况、考核情况;
② 对于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负责机构和人员组建情况; ③ 是否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④ 规划、勘查、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⑤ 工程采用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⑥ 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⑦ 工程中采用工法、作业指导书、手册等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⑧ 是否使用了国家技术公告中明令禁止的技术。
5.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要求
5.3.1对大唐香电得荣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
(1)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并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 (2)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2011版,水利工程2010版,房屋建筑2013版),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4)建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制度。
5.3.2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1)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 (2)贯彻落实《建设勘探设计条例》。
(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关内容。
(4)图纸、设计交底中不得有任何违反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5.3.3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制定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细则和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2)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评审施工单位列出的强制性条文清单,并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3)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批时,对于涉及安全、质量、环保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严格要求和把关,并认真贯彻执行。
(4)施工现场旁站、跟踪检查、验收评定,严格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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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相关会上,通报强制性条文执行结果。在各种报表上要有评审强制性条文的结果记录。
(6)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 (7)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过程的检查。
(8)建立强制性条文动态管理机制。保证任何时候、任何场所实施的强制性条文版本是最新的。
5.3.4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1)制定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细则和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2)严格按图施工,对图纸中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 (3)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时要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要有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保证措施,并严格执行。
(4)在技术交底中,涉及强制性条文的,必须交底清楚,并形成书面记录。 (5)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
(6)在“三检制”中,对强制性条文识别、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建形成记录。 (7)对于材料检验、试验结果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
(8)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须提交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4.强制性条文的检查与检查计划 5.4.1检查
(1)检查类别:各参建单位自查;大唐香电得荣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巡视检查;其他有关的上级主管检查。
(2)检查方式:查阅施工资料,检查工程实体。根据制定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对照强制性条文执行清单,逐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分类整理,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制定预防措施 。
5.4.2 检查计划
(1)各参建单位每月自查一次,自查结果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所有自查、复查形成的报告及整改情况均要报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
(2)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计划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前,各参建单位须要报送相关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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