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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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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建[2010]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0.08.09 【实施日期】2010.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0〕10号)

各有关单位,各水利工程造价员:

我厅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注册有效期(包括延长期)即将到期。根据《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员持证上岗的通知》(浙水建〔2004〕11号),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7〕83号),决定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

凡持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年龄60周岁以下,仍需继续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造价员,可申请办理 1 / 4

延续注册。(已经取得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已注册的,不再保留浙江

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因此无须申请本次延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员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2、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上的注册单位需要变更的,延续注册申请时应增加《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其中原注册单位栏中应签署原注册单位同意取消注册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内芯)。 4、参加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首次注册

凡通过考试已取得《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但尚未注册的造价员,现已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均可申请首次注册。申请办理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注册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2、《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内芯)。 3、参加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明。 三、注册申报办法

1、我厅建设处负责本次水利工程造价员的延续注册工作。具体事项委托浙江水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完成。

2、申请方法和时间:延续注册和首次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员申请表,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寄送到浙江水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杭州市凤起东路58号)。 2 / 4

3、根据通知参加我厅组织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机构的

继续教育证明。

4、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在“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上加盖“浙江省水利建设从业人员注册专用章”,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造价员岗位专用章”不变。 四、继续教育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由我厅建设处组织,具体事项委托浙江水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本次继续教育内容为即将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使用讲座,时间约3天。讲座具体日期及地点安排根据报名参加人员情况由浙江水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颁发执行后,我厅不另行组织培训或讲座,需要了解《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有关内容的我省其他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均可 报名参加。 五、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浙江水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通讯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58号金川宾馆; 邮政编码:310020; 联 系 人:张菊梅;

电话及传真:0571-86992124。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申请表 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变更注册申请表 附件:3、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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