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10年江门市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协议供货服务资格实施方案
一、 供应服务对象:新会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 供应服务范围:单次采购数量在5台(含5台)以下的公务车辆。
三、协议供货车辆品名范围及价格的确定
采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网址:www.gdgpo.gov.cn)公布的协议供货车辆品名及政府采购价作为我区公务车辆采购的采购范围及指导价。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品名范围内采购公务车辆,车辆成交价不应高于省政府采购网报价。
四、供应服务资格期限
供应服务资格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途取得供应服务资格的供应商,其供应服务资格服务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五、初次资格认定时间
供应商申请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供应服务资格时间为
2010年1月10日—1月20日,初次集中审核时间为2010年1月21日—1月29日。如该期间未能参与认定的供应商可在车辆服务资格期限内随时提出申请,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在受理申请后10天内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及备案。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具有从事本行业经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在江门市区办理税务登记;经营运作正常,具有良好的信誉;供应商须具有所销售车辆的一级代理或二级经销资格;供应商须在江门市区范围内设有临街营业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七、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资质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于因变更后未能达到协议供货供应资格要求的,取消其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中途提出放弃其供应商资格的,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如供应商需要恢复其服务资格的,则须在其放弃供应商资格之日起3个月后重新申请,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及备案。
八、为保证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督促供应商履行服务承诺,取得协议供货服务资格的供应商需与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书。供应商在供应服务资格期内被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取消协议供货服务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处罚。
九、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向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供应商也不得向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车辆成交价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供应商资格申请需提交资料:由供应商提交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汽车的一级代理或二级经销资格(需提交上一级代理商证明复印件)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理或经销资格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在现场考察时验原件,所提交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十一、审核程序
(一) 供应商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江门市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服务资格申请表”及申报资料,采购中心对
其进行书面审查;
(二) 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到各供应商营业场所实地考察。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推荐为江门市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
(三) 推荐名单报区财政局备案后通过新会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告。
附件:江门市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供应服务资格申
请表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
江门市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服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报名委托授权人 经营面积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主要代理产品 经营情况 详见附件 区政府采购中心 审核意见 审核小组成员签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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