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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我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者补授学士学位。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补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所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原始证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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