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法》之公平原则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侵权责任法经历了质的发展,其归责原则由最初的加害责任发展为过错责任,继而增加了无过错责任,近代以来,一个价值逐渐渗入法律精神——公平,从而形成“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应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历来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争议,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亦趋于明朗,本文通过解读公平原则的法律条文,试对公平原则及归责原则体系作肤浅的研究。
关键词:公平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公平原则
在处理侵权案件中,我们必须先研究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对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过程中所依照的原则。它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基本采取在确定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以列举方式规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的立法模式。
二、关于公平原则在侵权法理论中定位的探究
我国学界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双元的基本归责原则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但对公平原则是否具有独立归责原则地位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肯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归责原则采三元主义,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分而辖之。2.否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无过错原则的一种类型,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原则不是一项归责原则,更谈不上具有独立地位。它只能作为一种以公平理念为基点出发的,在责任赔偿范围上的考量因素,而并非责任归属的依据。
从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公平原则的表述可以发现其于《民法通则》相关表述有细微的变化,将“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改为“由双方分担损失”,然两者表述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确定责任归属的一项依据,而后者没有提及责任,应只是在赔偿分配上作出划分。正如前言,归责原则主要解决的是责任确定的标准和损害赔偿的分配问题。确认责任的关键在于过错于谁,这也就有力地印证了过错原则应作为基本归责原则。而公平原则,是以双方均无过错为前提条件,无法解决责任分配的标准问题,不应当是一种归责原则。反观无过错责任,该原则并非主张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于主张行为人不得以无过错而免责。《侵权责任法》严格列举了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不难发现列举事项的共同点在于
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非常困难,而加害人却很轻易地证明自己无过错,因而法律通过规定免责事项作为责任例外。此时,虽然表面上不因无过错而免责,实际上法律是以有无免责事由来确认行为人有无过错,在无免责事由时,法律默示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因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归责原则要义。因此,与其说公平原则是责任的归属标准,不如说是确定损失承担范围的原则,因为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就是“责任”本身即不能成立。责任不存在分担的问题,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法官的裁决予以确认,只有损失才可以分担的。综上,公平原则不应作为一项归责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公平原则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两者进行辨析必然有利于立法和司法的逻辑性和有效性,使公平原则得以更好的发挥其价值。
三、公平原则在我国民法立法中的体现及适用
公平原则的立法体现除了《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还包括第109条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第128条正当防卫、第129条紧急避险和第133条监护人的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也增加了两条:1、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第155条)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第156条)。
理论上,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贯彻于大民法的各个分支领域。侵权法中的公平原则延续了民法公平的价值理念,根据公平原则给当事人以归“责”,这里的“责任”不再是一种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而是根据社会的要求承担的一种对他人救济,扶助的责任。
1.从学理角度,适用公平原则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因不具有过错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继而才能引人公平原则的考量。
2.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属同一位阶的法律,应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上严格根据《侵权责任法》,不可盲目扩张。因而其适用范围仅为下列两种领域:a.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侵权案件。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在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b.完全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侵权案件。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而造成他人损害,且行为人对损害无过错的情况,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作适当的补偿。
法律是理性人的行为规则,其目的是使人各自注意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达到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如其追求或者放任其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法律便予以制裁。《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调动人们防止不法行为和避免损害结果的自觉能动性,如把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互为混淆而将三者共同定性为归责原则,必然造成法理上的缺陷,甚至会使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出现混乱。同时,公平原则具有适用标准模糊、弹性大的特点,在客观上要求法律必须引入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可以肯定的是,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责任方式”一章中规定公平原则,同时在“特殊主体”中具体规定适用范围,准确地把握公平原则的法律精神和其在侵权法中地位及作用,这势必会更好地引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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