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机械设备、造林营林作业、公园风景区管理、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扑救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的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八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所属各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九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五)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督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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