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 要点 1、基本存款帐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①概念: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或个体工②其存款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军队武警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等,不包括自然人 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③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④另外:1)证明文件须正本2)无条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一般存款帐户: ①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归还和的资金收付。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可支现 3、专用存款帐户: ①粮、棉、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资金结算帐户也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 4、临时存款帐户: ①概念: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可申请的情况:1)设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③另外: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2)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缴纳水电费,归还银行房贷、车贷,信用卡透支消费,证券投资等均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 2、另外:①可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以个人名称开立的或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共同点: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 结算 (狭义的) A、汇票 2、商业汇票(远期汇票) ①银行承兑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即期汇票,未记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①见票即付②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③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有效期限为出票日起2年 ②商业承兑汇票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①约期付款(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间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同城或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①见票即付②异地③提示付款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个月④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⑤自付证券 ①见票即付②同城③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日内④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⑤委付证券 ①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委付证券 转让/支现 ①银行汇票可转帐,填明“现金”的可支现。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可支现。 ②商业汇票可转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贴现 ①分定额(1000,5000,10000,50000)和不定额 ②银行本票可转让,注明“现金”的只能支现且可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①现金支票(仅支现,不可转让) ②转帐支票(仅转帐) ③普通支票(可支现可转帐,但左上角划两条并行线的划线支票仅转帐) 记载 事项 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或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为出票,商业汇票为确定)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记载事项:类同商业汇票,少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收款人名称” 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另外:可授权补记 诺,类同银行汇票,少“付1) 支票金额 款人名称” 2) 收款人名3) 称 ※签发支票可用碳素墨水笔或墨汁笔填写 承兑 保证 背书 追索的当事人 追索 原因 追索 程序 ①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定日、出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自无 无 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②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①保证的概念: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②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 ①背书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②背书的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2)被背书人的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日期的,并不无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1)附有条件的背书,2)部分背书 ④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分为: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正面)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面) ①追索权人——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②偿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①被拒绝付款 ②被拒绝承兑 ③人死亡或逃匿 ④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①取证明 ②发出追索通知(取证明之日起3日内) 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 ①《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即回头背书或还原背书或逆背书),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对其前手有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追索 金额 被拒金额+利息+费用 票据 的特征 ①完全有价证券 ②金钱证券 ③流通证券(不承受其前手在票据的瑕疵) ④文义证券 ⑤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 ⑥要式证券 票据的当事人 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票据 行为 成立的条件: ①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1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2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3 是选择性的,而※4 是有一定的顺序的,※5 即只有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6 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7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8 持票人不※9 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10 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11 人民法院不※12 予受理,※1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出票日起2年 ※对票据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时效或丧失权利的仍有民事权利 ①汇票/支票: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的责任。 ②本票: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票据 权利 超过付款期限 另外 禁止签发的支票: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②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 ※后果:除退票外1)银行罚款: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2)出票人赔偿金:票面金额的2% 非票 据结算 要点 ①概念: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均可) ②分类及特点: 1)分为信汇和电汇,由汇款人选用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用于异地。 汇兑 托收承付 ①概念: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②要点:1)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办理托收须提供的证件:运单、运单副本、邮局包裹回执和其他有效证件 3)每笔托收承付结算的起点金额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4)承付时分为验单3天和验货10天 5)用于异地 委托收款 ①概念: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②分类及特点:1)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2)用于同城或异地 信用卡 ①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卡片 ②分类及特点: 1)按信誉等级分:金卡和普通卡 2)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不得用于>10万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个人卡 3)信用卡透支额和透支期限:金卡≤10000元,普通卡≤5000元,透支期限≤60天 信用证 ①概念: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的书面承诺。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②特点:保证金不低于开征金额的20%
比较健全的 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 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账册不健全的 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①按规可不设账的②按规应设而未设账的③擅自毁账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核定征收 ④虽设账但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未申报及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其他方式 ①代收代缴②代扣代缴③委托代征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民事责任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方式 查账征收 查验征收 查定征收 适用范围及内容 行政 责任 行政处罚 对一般人员而言 、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照、行政拘留; 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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