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
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新政文[2016]8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日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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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依法派出监事会,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派出监事会的监督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2 / 4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财务活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对所属重要子企业派出监事人选,应当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名由专职监事担任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的监事会主席。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职务消费等情况;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七)事后检查与当期监督有机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企业相关人员对企业财务、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按照市政府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开 3 / 4
展专项监督检查;
(八)依法对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九条 监事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职监事 1.在监事会主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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