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过度维权行为。
9、甲方应最迟在出发前7日(含7日)内向乙方缴纳回国保证金 万人民币/人,如果甲方未按时缴纳回国保证金,则视为甲方自动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处理。因注销签证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按期回国,保证金在甲方返回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如甲方不按期回国,乙方有权扣留保证金,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保留其向甲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3、乙方应在行程开始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单》。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以说明会等形式向甲方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其他有关具体事项;服务项目和标准等的真实情况;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甲方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乙方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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