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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槽)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6/1/18 14:18:5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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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序号 1 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能2 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能及时3 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4 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5 按规定核查施深基坑支护的验收手续 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6 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按规定检查深基坑支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7 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8 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 职责 按规定对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三、监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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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5.《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2008) 6.《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7.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施工合同、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

四、安全监理要点

(一)审核施工方案

(1)本工程基坑(槽)大部分开挖深度超过5m,既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也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单位须组织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必须提交论证报告。

(2)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槽)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编制和完善专项开挖方案、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3)基坑(槽)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邻近基坑(槽)周边建筑物的房屋鉴定

根据周边邻近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基坑(槽)开挖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房管局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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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过程监控

(1)分层分段、对称平衡开挖,严禁超挖(腰梁、锚杆、锚索、钢或砼内支撑必须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才允许进行下层开挖)。 (2)开挖至坑(槽)底应合理安排工序连续施工,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3)严禁基坑(槽)边上超堆荷载,如:积土、料具堆放小于距坑槽边的安全距离;坑(槽)边机械设备对护壁的不利影响。 (4)坑(槽)底是否有漏水、渗水现象。 (四)排水措施

(1)预防地下水渗透的方式及实体质量。 (2)排水措施、降水或隔渗的能力。

(3)防止周边建筑物或道路的沉降,或发生险情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五)工程沉降、变形监测

(1)基坑(槽)开挖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准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监测项目根据基坑(槽)的安全等级定,监测项目包括:土体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土体侧向变形、侧土压力、地下水位、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沉降和位移等。

(3)基坑(槽)监测成果必须及时上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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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坑(槽)监测工作是动态管理和信息化施工的依据,是基坑(槽)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挖过程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对开挖方案进行调整,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设计、监督、监理等有关部门。 (六)阶段性及总体验收

(1)基坑(槽)分层开挖后,应对上层的土体稳定性作出质量鉴定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土方开挖。

(2)基坑(槽)开挖完成后,必须由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建设等各方进行总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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