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笔记
1.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什么?
第一种,“固有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
第二种,“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以广泛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这种宪法具有一种本质精神,此种精神便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广泛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只有符合这种精神层面之规定性的宪法,才有资格被称为“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2.我国的哪个机关可以作出宪法解释?
根据《宪法》第67条的明文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还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过明确的宪法解释。】
因此我国宪法法源的现状可能是这样的:既没有宪法判例,基本上也没有宪法解释。所以,宪法条文的内容一直没有展开,意义不太明确,充其量只能靠学者作学理解释。
3.我国宪法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学说认为【国际条约】也是我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迄今参加的22项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等。 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之法源的国际公约,最重要的两个,一个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公约”。我国政府方面在1997年10月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6月27日对中国生效;另一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比前一个公约更难履
行。我国政府在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批准,一旦批准通过,中国的人权保障,除了国内的保障之外,还将被比较全面地纳入国际人权保障的框架,也就是说,【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对中国的人权状况都可以进行一定的监督。但兹事体大,所以我国一直迟迟没有迈出这一步。】 4.宪法是否具备强制规范?
【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宪法一般不具有直属性的强制规范。”】 宪法规范确实没有直接含有明确的制裁要素,但在宪法的总体结构上含有强制规范,如我国宪法序言第13段,正文第5条、第41条、第62条、第67条等,都属于我国宪法结构中总体适用的强制规范,对违宪的现象和行为会产生强制的法效果。不过,这些强制规范的执行,有赖于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有赖于民主政治机制。
5.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不调整没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主要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而言,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关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各民族、各团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学习心得
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宪
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
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制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写照。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宪法修改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进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当合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之一法治建设。 历史证明,凡是宪法修改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能发展进步,党和国家就能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进步。反之,人民利益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恰逢其时,将有效契合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好基础,筑牢新时代治国安邦的“定海神针”。宪法只有不断适合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宪法修改顺应党心民心,要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牢筑法治之基。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消防法》,我深刻感触到新法规在操作性和各个实施环节中的“责任”的落实上增强了很多。其中,新增加的“监督检查”章节着重强调了消防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措施,体现了国家对火灾预防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分别提到相关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消防重点单位应实行“每日防火检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以上内容从法律角度提出具体要求。但也是最基础的,强调“建立”层面的要求,如何真正做到“健全”这些制度呢?
首先,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消防制度建设。但是,实际情况会出现个别单位领导因忙于公务和其它决策性事务,而未给消防工作足够的和应有的重视。造成消防制度建设工作停滞或不能深入开展完善。长期下去会与实际工作产生脱节,降低操作性。意识决定行为,单位负责人的重视与支持将会为消防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等制度的建立应与实际项目类型、建筑火灾特点及业主需求要紧密结合。以开发区投服中心大厦为例,该项目作为高层公建项目属于开发区消防重点单位,建筑防火要求较高,于是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针对高层建筑隐患的特点严格执行每日巡查及检查制度,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和种类,如何预防和逃生的方法等相关有针对性的内容。
第三,消防管理者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检验与实际工作的匹配性和适用性,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或业主需求的变化调整充实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员工公示,以便收集建议或意见,整理完善后经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四,制度在指导工作的同时又在经受实践的检验,消防管理制度在制定或完善时一定要坚持“适用易用”的原则,避免进入“字多理深”的误区,否则会使员工在实际执行中因为理解偏差造成误导,最终影响具体工作的落实效果。因此建议大家向“产品说明书”学习,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在看过说明书后正确使用产品,正是因为它的通俗性和普遍适用性使我们容易理解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应当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旧《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旧《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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