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主体。既可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投保人须具有以下条件:a、投保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投保人具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4、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a、保险合同有关主体的情况
b、保险标的
c、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d、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e、保险价值
f、保险金额
g、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h、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i、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j、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
(2)、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
5、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合法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4)、内容合法
(5)、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
6、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我国保险法规定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有关证据;(3)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义务;(4)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5)投保人申请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的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合同成立后超过2年的除外;(6)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
7、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a、缴纳保费的义务
b、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c、出险通知义务
d、出险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a、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b、及时签单的义务
c、保密义务
第四节保险合同分则
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标的
(2)、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是确定
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点的市场价值。
(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时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给付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况就是除外责任。
(4)、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期限。
13、代位追偿的条件
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后,得以在其赔偿的范围之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其成立的条件有:
(1)发生的危险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2)危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
(3)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具有赔偿请求权;
(4)代位追偿权产生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
2、委付的条件
委付是指投保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全额保险金的制度。
委付应但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
(2)必须就全部保险标的进行委付;
(3)委付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通知。
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它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合同。其特征是:
(1)、主体的特殊性
(2)、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的特殊性
(3)、它是定额保险合同
(4)、人身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4、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1)、不可争议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宽限期条款 (5)、复效条款 (6)、自杀条款 (7)、战争条款 (8)、受益人条款
5、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复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复效申请必须在复效期间内提出
(2)仍然具备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可保条件
(3)投保人必须补缴保险单失效期间的全部保费及利息
(4)复效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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