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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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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4 【实施日期】2018.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6月14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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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力量、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央部署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部署,立足我区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2 / 3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3.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本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生态环境赔偿责任范畴。 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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